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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质量报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9日作者: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自2012年3月10日起,《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根据《管理办法》,天津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推广使用节能环保车型,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能耗的机动车,鼓励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更新。并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淘汰补助办法。

  《管理办法》提出,天津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制度。环保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对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由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行驶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提前淘汰更新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管理办法》还要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必须取得法定资质,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检测机构应实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传输检测的全部数据、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等。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测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测。抽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管理办法》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禁止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如在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排气污染检测活动。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